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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东林校研〔2021〕21号

2007年11月制定,2015年12月第1次修订,

2021年8月第2次修订)


   为加快建立适应新时代改革发展需求的一流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研究生教育内涵建设,切实提升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大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培养管理

一、培养目标

第一条 培养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求如下。

(一)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追求真理和献身于科学事业的敬业精神和高尚的科学道德;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定的相关学科知识,具有多学科知识整合能力;掌握科学研究的技能和方法,了解所从事研究领域及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掌握一门外语,熟练阅读外文文献、运用外语进行科技论文写作与口头报告,拥有国际视野。

第二条 培养国际博士生(来华留学博士生)成为国际社会发展需要的,品德、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知华、友华的高水平创新人才,要求如下。

(一)熟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本知识,了解中国政治制度和外交政策,理解中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共道德观念,具有良好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具有国际视野,具备跨文化交际能力和全球胜任力。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定的相关学科知识,具有多学科知识整合能力;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能够创新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理论、技能和方法,在国际事务中具有竞争优势。

二、学制与学籍

第三条 博士生学制为4年,直博生学制为5年,最长培养年限为8年(包含休学时间)。博士生是否允许提前毕业,以及提前毕业的具体条件由各学科自行确定,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博士生,最多可申请提前1年毕业。

第四条 博士生的入学与注册、转学科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等学籍管理工作按照《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国际博士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东北林业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三、培养方式

第五条 博士生的培养方式采取课程(环节)学习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学术研究工作为主,着重培养博士生创新能力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能力。

第六条 博士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博士生导师应按照《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博士生学业管理,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七条 博士生的培养指导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拟采取导师组形式培养博士生的学科,对每位博士生都应成立博士生指导小组,由导师担任组长,另有2名以上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鼓励相关学科之间交叉组建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

四、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八条 博士生培养方案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制定。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应根据本学科的培养目标和研究特色,制定博士生培养方案,经同行专家评议修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培养方案包括本学科博士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制与学分要求、课程设置、必修实践环节、学位论文要求等内容。培养方案在课程设置上须实现课程思政全覆盖,探索开展体育、美育和劳动课程教育,积极引导博士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条 博士生培养方案每4年修订1次,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各学科选修类课程可适当进行年度调整,新增课程经过新开课程学科审核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向研究生院提交相应材料备案。

第十一条 培养计划应根据本学科博士生培养方案,结合学生个人特点,由博士生导师、导师组和博士生本人共同制订。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论文开题、必修实践环节、学位论文撰写等相关要求和进度做出明确计划安排。在制订培养计划时要充分注意因材施教,尊重博士生的个性,发挥博士生的创造性。博士生入学后2周内完成培养计划制订工作,由博士生本人、导师和学院各存1份。

第十二条 我校与其他单位联合培养博士生,学生培养计划需由双方合作导师与学生共同制定,报双方培养单位审核,各培养环节由双方导师共同参与。

五、课程学习

第十三条 博士生的课程实行学分制,所选课程考核成绩60 (含60)分以上或考查合格方可获得学分,每16学时对应1学分,缺考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课程须进行重修学习,重修课程最高不超过70分。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类博士生课程学习学分不低于16学分,人文社科类博士生不低于20学分。直博生课程学习学分自然科学类不低于33学分,人文社科类不低于37分。各学科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最低课程修读学分。

第十五条 博士生选课按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习计划执行。博士生课程分为公共课与专业课,其中公共课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开课,专业课由各学院组织开课。博士生课程详见各学位授权点培养方案。

第十六条 博士生一般应在入学后2个学期内完成课程学习。直博生一般应在入学后4个学期内完成课程学习,第一学年应修读包括本学科硕士阶段核心课程在内的部分硕士阶段主干课程,各直博生培养学科应制定单独的直博生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 以同等学力和跨专业考取的博士研究生,应补修3门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硕士或本科阶段核心课程,考试及格后只记录成绩不计学分。

第十八条 国际博士生的课程学习总学分与同类型中国博士生要求相同。中文授课的国际博士生,必修汉语及中国概况类等课程,由国际交流学院组织开课,专业课程按照同类型中国博士生选课要求选课。英文授课的国际博士生课程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中文课程体系构建,暂时无法开出的课程可用其他相近课程替代。

第十九条 博士生因交换或留学涉及学分认定事宜,由其导师同意后,报学校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管理。

六、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博士生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为“考试”,选修课程的考核方式可以两种任选其一。“考试”分闭卷和开卷两种形式,“考试”课程逐步推进形成性考核方式改革,开展包括平时成绩、课堂讨论、作业、小论文和实验实践等环节在内的过程考核,各过程考核纳入课程总成绩,减少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所占的比重,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重不超过50%。“考查”课主要是根据出勤情况、课堂讨论、作业和实验实践等环节结合书面报告或论文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等特点,集成应用采取多种形式的考核方式,总体上要求可操作性强,突出对博士生的基础理论、学术前沿、学科交叉、集成应用能力的考查。

七、必修实践环节

第二十二条 博士必修实践环节3学分,包含学科经典阅读、学术交流和科研训练三项内容。

学科经典阅读1学分,博士生应按要求完成一定数量的学科国际前沿文献阅读(原则上外文文献不少于三分之一),至少撰写一篇文献综述,由导师评定合格后,以学科或学科方向为单位给予学科经典阅读必修学分,相关成绩证明材料由学院研究生秘书处存档。

学术交流1学分,博士研究生满足下条件之一可视为学术交流必修环节合格:博士生在学期间参加一次以上与所在学科相关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全国专业学术二级学会以上学术会议或类似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并做会议发言或张贴论文(Poster);获得国家公派出国资助,赴国外联合培养博士生;获得学校资助出国短期交流;参与或协助导师讲授1个专题以上的课程;各博士学位授权点认定的其他符合博士生学术交流的项目。导师根据学术交流情况,评定合格后,以学科或学科方向为单位给予博士生学术交流必修学分,相关成绩证明材料由学院研究生秘书处存档。

科研训练1学分,博士生深度参与或独立完成一定工作量的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科研成果,科研训练的内容、工作量、成果要求、考核方式由各一级学科在培养方案中予以明确,要与学科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相匹配。

八、学位论文开题

第二十三条 博士生在导师组的指导下,在广泛调查研究、阅读文献资料、了解学科最新前沿成果的基础上,确立主攻方向,提出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位论文选题,选题应符合本学科研究方向,并撰写开题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博士(不含本科直博)生开题报告应在第3学期末之前完成,拟申请3年毕业的博士生应在第2学期末之前完成开题;直博生开题报告应在第5学期末前完成。自开题报告通过至申请答辩的时间得不少于1年。

第二十五条 开题报告论证会由学院负责,学科组织,公开进行。各学科(学科方向)成立以学科带头人担任组长的博士生开题报告论证考核小组,由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至少5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开题报告论证通过者,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考核小组意见修改后,将开题报告交由学院存档,报研究生院备案;开题报告未获通过者,须重新开题,对于开题3次仍未获通过者,可终止培养,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形成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七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在后续研究中确需改题的,应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要求重新组织开题论证。自开题报告重新通过至申请答辩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

九、中期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中期考核是博士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博士生教育管理,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中期考核主要是对博士生入学后的思想品德和学业进展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有条件的学科可组织博士学位论文中期进展答辩),一般应在规定的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时间之后的1年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中期考核由学院组织,学科实施,公开进行。考核内容和方式由学院、学科参照《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结合本学科自身特点确定,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章 学业管理

十、肄业

第三十条 博士生学满1年及以上,所有应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而中断学习的,作肄业处理,发放肄业证书。

十一、结业

第三十一条 博士生学制期满,期间完成了培养方案要求的各培养环节,成绩合格,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作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

十二、毕业

第三十二条 博士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全部培养环节(拟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须符合本学科提前毕业要求),并且全部考核合格,通过毕业答辩,可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章 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三十三条 在籍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培养环节,达到毕业条件,可以按照《东北林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申请博士学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博士学位并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已取得毕业证书且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博士毕业生,可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博士学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博士学位并发放学位证书。

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 国际博士生培养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级博士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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