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4月制定,2022年3月修订)
为规范学校留学本科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 或 JW202 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总领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并持上述文件和前置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自费学生还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哈尔滨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不符合中国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离境,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1个月内按国家有关来华留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办理居留许可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经学校批准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
(二)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者;
(三)无法缴清学费等相关费用者;
(四)不能提供相关证件者;
(五)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六)不宜入学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新生因病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不能如期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校可视情况为其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持相应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具有以上情况的新生,如本人自报到之日起2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相关手续而无故逾期2周(含2周)不办理,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一年度秋季学期开学前2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申请,并到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六条 已取得学籍的留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护照、学生证等到国际学院报到注册。
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留学生须在7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不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2周(含2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注册的留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各项权利和待遇。
第七条 凡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留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复学注册。
第八条 留学生报到后须购买来华留学生保险。
第九条 留学生须在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条 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后仍需在校学习或停留的,须在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前1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章 教学组织及修读要求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修订留学生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留学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照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
第十三条 留学生应参加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通过补考、重修的形式获得学分,具体按照《东北林业大学本科生补考、重修及缓考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留学生不参加军事理论、军事训练及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的学习。
第十五条 留学生除按照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参加课程及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外,须必修汉语、中国概况及政策法规等课程。
已取得汉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HSK)四级及以上成绩报告接受英文授课的留学生可申请免修汉语课程,但免修不免考。
已取得HSK五级或六级成绩报告的接受中文授课的留学生可申请免修汉语课程,但免修不免考。
汉语补习期间已获得中国概况课程学分的,或在进入学校学习前已修读过中国概况课程并获得学分的留学生,可向国际学院提交免修免考申请及成绩单,经国际学院审核认定后可转为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转学来校学习的留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可转为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留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地点应符合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八条 留学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留学生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国驻华使(领)馆。
第十九条 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积极参加学院或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留学生上课、实习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原则上请假期限不超过2周。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批准后逾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具体按照《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享受我国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留学生派遣国的重大节日等其他节日,学校均不放假。留学生须遵守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及寒暑假离校、返校时间和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请销假须按照《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以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考核方式可根据各门课程性质和教学条件,分别采取笔试、口试或两者兼用,开卷或闭卷等方式。
考试中因故不能坚持到底的留学生,经监考教师同意,可以中途退出考场,该课程考试成绩按其试卷实得分数评定。不参加已选课程考核或未经批准擅自退出考场或无故不交试卷者,按旷考处理。
留学生所修读必修课或选修课中的考试课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和重修;专业选修课中的考查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随低年级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须重修。因课程设置或人才培养方案变动而使留学生无法重修时,由留学生所在学院做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审批。
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入留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旷课、缺考、考试违纪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留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及补考;
(二)凡期末考试缺考的留学生,其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或者不及格记,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三)考核违纪的留学生,其考核违纪的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或者不及格记,不准参加补考,根据《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给予该门课程重修机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申请转专业,可在开课2周内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向所在学院递交转专业申请,经所在学院及接收学院(如跨学院转专业,下同)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国际学院备案。申请获批后,留学生转入所申请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 已完成第一学期学业的留学生,如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期全部课程考核,且达到申请专业的入学标准,可于第二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经留学生所在学院及接收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国际学院备案。申请获批后,留学生转入所申请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完成1年以上学业者;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已转过专业者;
(四)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五)其他招生录取时明确不能转专业者。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后续培养方案及修读要求,已修课程按学校有关规定记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者;
(二)应予以退学者;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三十条 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拟转入学校同意,国际学院审查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备案。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如情况特殊,须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批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城乡规划专业为7年),4年制学生可在3~6年毕业,5年制学生可在4~7年毕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1学期内须停学治疗、修养超过1个月者(含累计);
(二)课程学习阶段因生育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在1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休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留学生本人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国际学院、教务处审批。留学生因伤病休学需提交医院诊断书,因事休学提交相应证明;
(二)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须报留学基金委批准;
(三)学校认定应该休学的留学生,如本人不愿休学,可由所在学院提交休学申请报告,经国际学院、教务处批准,责令其休学;
(四)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留学生须在2周内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五)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应离校回国休养;
(六)留学生休学离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满1年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办理程序同上)。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内。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休学时间不得超过国家相关规定时限。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留学生学籍,保留其已取得的成绩及学分,留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2周向学校提交《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复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国际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
因病休学者,须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提供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或其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强制兵役制国家的留学生,学校根据《关于来华留学生保留学籍服兵役有关事宜的通知》(教外司来〔2005〕449号),保留其服兵役期间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不计入其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 未按学校规定办理休学手续或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未申请延长休学期限的,视为自动退学,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在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开除学籍。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条 留学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12学分的,给予学业警示,由留学生所在学院将学业预警通知书送达本人,同时报国际学院备案。每学期预警一次,并在每学期开学后4周内进行。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予以退学,但可申请试读1学年;1学年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12学分者予以退学;留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二)学业预警累计达到3次者;
(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者(最多延长两年,含休学);
(四)休学期满既不提出复学申请又不申请延长休学期,或者虽有申请但未获批准者,以及申请复学但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检查不合格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连续2周以上(含2周),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1学期累计旷课80学时及以上者(每工作日按8学时计算);
(七)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含精神疾病、严重心理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九)学校认定应当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留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的,须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国际学院、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对留学生作出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将退学决定送达留学生本人;
(三)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退学的,还须报留学基金委批准。
第四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决定通知书送交留学生本人时,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4日,即视同送达。
第四十四条 留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4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将注销其在华居留许可,并限期离境,不再出具相关证明。
第四十五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的留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留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东北林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修满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其他条件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留学生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制作由教务处负责,证书发放由留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第四十八条 在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留学生,可申请结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最多延长两年),具体要求参照《东北林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于毕业年度春季学期前4周填写延长学业年限申请表,报教务处、国际学院审批。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留学生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
未办理延期毕业者,如毕业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校规校纪和国家法律,品行端正;
(二)学业考核合格,留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和课程(实践环节)学习,成绩合格;
(三)能够较好掌握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论文质量合格,学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留学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撰写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学位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查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评阅及学位论文答辩等相关审核环节;
(五)达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 接受中文授课的留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HSK五级水平,接受英文授课的留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HSK四级水平。
第五十二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留学生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或在学位申请、学位论文评阅、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
(四)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位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毕业及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及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及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发。若确实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学历、学位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际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2022级及之后入学的留学生。2021级及之前入学的留学生学籍管理延用《东北林业大学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东林校外〔2017〕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