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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20176月制定,20224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促进学校留学生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各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留学生在华学习期间,应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学校的管理,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给予纪律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与留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到重依次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纪律处分设置处分期限,警告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一般为8个月,记过一般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一般为12个月,到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七条 对违纪情节特别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者;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但能主动举报,认错态度好者;

(三)积极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理:

(一)违纪后,态度极差、拒不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者;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者;

(三)对违纪行为的检举人、证人或对处理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四)策划或组织违纪者;

(五)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严重破坏学校声誉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或者在涉外活动中违纪者;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条 违反中国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含缓刑)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处以治安拘留、司法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从事非法经营、非法就业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影响中国社会稳定、妨害和扰乱社会秩序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发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与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窃取中国国家秘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非法制作、复制、书写、印刷、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造和故意散布谣言煽动他人,制造混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成立、加入邪教、非法宗教、非法社会组织或社团,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或利用某种活动或组织发展、控制成员,危害学校及社会正常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各种反动、邪教、会道门活动或有参与、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学校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留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和各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对于不遵守中国防疫相关法律和学校疫情防控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观看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其他个人、组织进行侮辱、诽谤或滋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侵犯他人隐私及人身权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后仍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留学生形象、有违中国社会公德活动者,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况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网页,或有其它色情行为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等非法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禁读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有骚扰、调戏、侮辱妇女或其他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污辱他人或对不尊重他人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打架斗殴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况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校内外打架斗殴,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主要责任者和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加打群架或者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策划打架或者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持器械打架斗殴,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打人致他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管理秩序,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寓、教室、图书馆等场所私拉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不听劝阻者,在公寓房间使用煤气炉、违章电器以及生火、燃烧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毁、擅自挪用消防设施或各种安全、指示标志者,堵塞消防通道、无火情下触发报警装置、谎报火情者,阻碍消防车辆、人员通行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者,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破坏学校公共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对破坏物品进行相应赔偿;

(五)在教学楼、公寓或公共场所哄闹或者未经批准,举行娱乐活动,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严重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或者食堂、公寓等生活场所秩序,且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在学校公共场所或公寓、寝室等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高空抛物、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丢垃圾的,在公寓、教室、图书馆或其他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公寓等场所,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在学校公共场合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经劝阻、教育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其他扰乱校园秩序、妨害校园安全文明的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留学生住宿管理相关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公寓进行推销等商业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无故不按规定时间进出留学生公寓,不听劝告、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爬墙爬窗进出留学生公寓,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闯留学生公寓,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已登记为校内住宿却擅自离校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公寓房间内利用电脑、音响等设备干扰他人学习、生活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拍球、大声播放音响等,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学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未经请假擅自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未经允许,容留非本寝室人员在留学生公寓住宿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拖欠公寓住宿费,多次催缴无效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对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安全检查等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对待教师、同学和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私拆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将他人遗忘物、保管物或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走私、贩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种植、制造、运输、买卖、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盗窃、诈骗、抢夺、侵占、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含共同作案,下同)人民币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值人民币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案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处确认为撬锁,撬门窗进行盗窃者,从重处罚;

(五)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明知是赃款、赃物而参与分赃或予以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伪造证明、涂改或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帮助违法违纪者毁灭证据,给调查制造困难,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扰乱网络、通讯管理秩序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构成犯罪,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侵入他人或公共计算机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蓄意更改、盗用公用或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或利用他人账号进行非法通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窃取中国国家秘密及违反校规校纪的活动,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中国、学校网络管理规定、协议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无故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和无故缺席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者,视其在一学期内旷课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累计16学时以上,不满3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32学时及以上,不满48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48学时及以上,不满6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64学时及以上,未达到退学(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80学时的)标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同一留学生因累计旷课受到处分后,再次因旷课原因给予处分时,前一个处分终止,以等级高的处分为准,处分不累加。

(二)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无课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

(三)对于因旷课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将取消其延长资助年限的申请资格。

第三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留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违纪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者;

2.使用带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者;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4.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者;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6.在考试区域内,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者;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10.纠缠教师要求个别透题或者考试后要求提分者;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生座位范围内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者;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通讯设备者;

5.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7.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8.试卷等考试材料被抢夺而不立即报告者;

9.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等相关考试材料者;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11.被认定为雷同答卷者;

1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

1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

1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者;

15.其他被认定为作弊的行为和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组织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非本校组织的考试,有违反组织方考试纪律行为者,视其违纪情形,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和解除处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留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和解除处分,留学生所在学院和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工作,及时对留学生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处分程序:

(一)相关单位、学院发现留学生涉嫌违纪或者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联系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学院),一同形成相关调查材料和处分材料;

(二)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留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留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由留学生辅导员填写留学生处分登记表,写清留学生违纪事实;

(四)由留学生本人在处分事实上签字;

(五)国际学院讨论应给予违纪留学生何种纪律处分;

(六)留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国际学院讨论通过签发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处分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签发处分决定书,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和受处分留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备案;

(七)留学生纪律处分签发后,留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应于10日内送达留学生本人,留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3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第三十六条 对留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学校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留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如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书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留学生申诉按学校关于申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14日内办理离校、居留许可注销及零次签证申请手续,并限于零次签证有效期限内离境;逾期不办理者,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拒不离校者,按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处理。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违纪留学生每2个月向国际学院递交一份思想和现实表现汇报;

(二)在相应处分期限届满后,留学生应向国际学院递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由留学生辅导员填写解除处分登记表;

(三)由留学生本人在解除处分登记表签字;

(五)国际学院讨论可否解除处分;

(六)留学生解除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小组讨论通过,上报学校签发解除处分决定书。

(七)受处分的留学生到毕业之日尚未届满处分期限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讨论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处分;

(八)解除处分后,留学生获得表彰、奖励、资助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留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习期限内已受过处分者,若再次受到处分,处分等级累加。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十二 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下一学年各种荣誉称号评选资格,奖学金生中止享受下一学年奖学金资格。

四十三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的纪律处分,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可参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东林校外201758)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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