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2017年6月制定,2022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为留学生提供安全、舒适、文明、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东北林业大学章程》、《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东北林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校内住宿,后勤保障部(后勤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后勤保障部)负责留学生公寓的保洁、维护维修,配备符合国际教育要求的楼管人员对公寓进行管理;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学院)负责留学生的宿舍安排,并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做好留学生体检、在华居留审批、证照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三条 经学校录取并报到入学的留学生,具有入住公寓资格。经留学生本人申请,且通过审核后,由国际学院会同后勤保障部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因特殊原因,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并须在居住地所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四条 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旅行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办理住宿登记。住宿期间,护照和签证延期、换发或有其他变更,须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第五条 留学生须遵守学校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公寓管理员统一安排,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登记入住的房间、床位。留学生入住双人间,凡出现床位空出的情况,自空出之日起一周内由公寓管理员安排另一位留学生并房入住,拒绝安排者,按单间收费。因特殊原因申请调换房间者,须向国际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调换。已安排公寓住宿者,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六条 除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或按校际协议约定提供住宿的留学生外,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须一次性付清一学期/一学年住宿费。进修生和短期交换项目生依照录取通知书上的学习期限交费。在公寓住宿的留学生应在报到后7个工作日内缴清所有费用,对于连续3次催费仍不缴费的,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要求其立即搬离公寓。
第七条 寒暑假期间,非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如需在公寓住宿,须缴纳假期住宿费;不在公寓住宿的留学生须在放假前退房,并把个人物品从房间搬出,学校可为其集中保管个人非贵重物品。
第八条 因毕业、结业、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或住宿协议到期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留学生,须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并依照《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收费及退费管理办法》结清费用。留学生退宿后如需重新入住,须重新提出申请,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第九条 留学生退宿时须保持房间内外清洁,在公寓管理员查验房间公共物品完好无缺、卫生状况达标后,返还房间钥匙,办理退宿手续。房间公共物品丢失、损坏的,要按照原物价赔偿;房间卫生状况未达到后续学生入住条件的,须自行或付费打扫干净。
第三章 留学生公寓管理
第十条 留学生须遵守公寓作息制度,刷卡进出公寓,不得无故夜不归宿。公寓每天早5:30开门,晚22:30关门。留学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离开或晚归的,须提前向留学生辅导员报备,凭本人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
第十一条 留学生因参会、实习、度假等原因外出,不能在公寓内居住连续超过24小时的,应向留学生辅导员请假并在门卫处登记。
第十二条 为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有效保护公寓内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寓区严禁以下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故意损坏、擅自挪动消防器材;
(二)私自封闭防火安全门,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三)使用、存放违规电器,如“热得快”、电熨板、电炉、电热毯、电水壶、电热器等;
(四)私拉乱接电线、网线的,包括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和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
(五)带入、储藏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使用液化气罐、酒精炉、燃具、蜡烛等产生明火的器具,在公寓内外燃放烟花爆竹;
(六)盗用公共用电或者其他可能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如有违反,依据《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为保护公寓内公、私财物及住宿者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依照有关规定,公寓实行访客登记管理制度。访客须经公寓管理员同意,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后在指定区域活动。探访完毕,受访者及访客应在登记本上签字并注明访客离开时间。无有效证件者或未履行登记手续者,公寓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寓。
公寓访客时间为早8:00至晚22:00,其他时间谢绝接待访客。访客须于晚22:00前离开公寓,超时公寓管理员有权要求其离开。会客时要保持公寓环境卫生,禁止大声喧哗、聚餐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行为。受访留学生离开公寓时,访客必须同时离开。
第十四条 留学生不得借用他人房间或将本人房间借给他人使用,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不得私自复制房间钥匙或私换、另加锁具。严禁私自装修公寓房间,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及功能。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转让、出租公寓房间或床位,不得在公寓房间从事租赁、修理、销售、传销等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寓内私自悬挂、散发或张贴各种宣传品。
第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公共区域吸烟、向楼外抛洒或投掷物品、随意吐痰、携带或饲养宠物等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寓秩序的行为。严禁在公寓走廊、楼梯等区域存放私人物品,禁止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进入楼内或在公寓外公共区域随意摆放。对于放置在公寓公共区域内的学生个人物品,在公寓管理员多次问询无人认领的情况下,学校有权将其作为遗弃物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留学生应保持和爱护公寓环境卫生,做好房间内务卫生,配合做好消毒、杀虫、通风等工作,积极参与学校和国际学院组织的公寓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八条 自觉保持公寓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哄闹及其他制造噪音的行为。在公寓内使用音响、电脑、乐器等应以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为前提。
第十九条 留学生应爱护公寓及房间内公共设施、物品,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公共财物损失的,责任人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公寓内严禁赌博、酗酒、吸毒、偷窃、打架斗殴等违反学校纪律和中国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举行非法集会,从事任何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以逃避、隐匿、抗拒、阻拦等方式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寓安全检查等公务。
第二十二条 公寓内公用厨房、洗衣房、健身房及房间的洗浴设施专为公寓住宿人员设置,禁止外来人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应爱护厨房内电磁炉、微波炉等公共设备,保持厨房整洁卫生,不得擅自将公共设备带出;做饭时应遵守电器操作规范,注意用电安全,开启排油烟机,使用后关闭电源,防止引起火灾。
第二十四条 公寓多功能厅是国际学院举行会议、学术报告、组织活动的场所,留学生未经允许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应爱护公寓健身中心的设施设备,保持室内环境卫生,遵守开放时间和使用要求,根据个人身体健康状况合理使用,时刻注意安全。因不按要求使用健身器材或无视自身健康状况锻炼而出现的伤害和身体健康问题,责任自负。
因使用不当造成健身器材损坏者应照价赔偿,有意破坏健身器材者,在照价赔偿的同时还将受到纪律处分。由于使用不当或有意破坏造成本人或他人受伤,责任由肇事者承担。
第四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公寓住宿,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校外住宿:
(一)年满18周岁,未满18周岁者须有共同居住的监护人;
(二)在中国境内无任何违法、违纪及不良记录;
(三)能够使用汉语进行日常交流;
(四)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均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中的一项:
1.在亲属或监护人家居住的;
2.有偕行家属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宜集体生活的;
3.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五)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在校学习满1年及以上者方可申请家属来华陪读,须提前2个月以上提出申请,经国际学院批准后可以在校外住宿。学校不负责出具陪读家属的相关公函,不为陪读家属提供办理居留许可的相关材料。
(六)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校内住宿而申请校外住宿者,学校不发住宿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留学生须严格履行以下办理流程:
(一)留学生本人到国际学院说明申请校外住宿的理由,填写《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
(二)学校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具备校外住宿资格;
(三)经学校同意后,留学生可通过正规房屋中介寻找房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避免私下交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留学生搬入校外租住房24小时内,本人须携带护照、居留许可等有效证件与房主一同到租住房所辖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五)留学生须持经派出所确认的《境外居留人员(外国人)信息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国际学院登记备案;
(六)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学校不受理校外住宿申请。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校外住址如有变更,须第一时间报告国际学院,并须重新履行上述手续,做好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校外住宿期间,留学生及家属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严禁非法经商打工、非法传教、非法居留;留学生应遵守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规范,按时进校参加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条 校外住宿期间,留学生要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防火防盗防骗,防止不法侵害和意外伤害。留学生在校外住宿地发生的纠纷、人身及财产安全等问题,一概由留学生本人负责,由所在地辖区公安机关处理,学校予以必要的配合。学校将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肇事留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因实际工作需要,经国际学院批准入住留学生公寓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影响公寓正常安全秩序的其他行为,参照学校及国家的相近条文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留学生的住宿表现与留学生评优、考核以及奖学金评审相挂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东林校外〔2017〕23号)》《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试行)(东林校外〔2017〕63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