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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20176月制定,20223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留学生日常管理,确保留学生学习、生活、活动有序开展,进一步明确请销假纪律要求,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各类持有外国护照的留学生。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到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留学生因事、因病不能上课、参加学术活动或集体活动,须事先请假,注明请假原因;请假应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请假申请表》,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留学生因伤病请假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进修生直接向国际学院请假;学历生请病假1周及以内者,由指导教师批准后,报所在学院、国际学院备案;请病假1周以上者,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同意后,报国际学院审批。

一学期内因伤病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应办理休学。

第六条 留学生一般不得因事请假。如确需请事假的,进修生直接向国际学院请假。学历生请事假3天及以内者,由指导教师批准,报所在学院、国际学院备案;请事假3天以上者,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同意后,报国际学院审批。

一学期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应办理休学。

第七条 留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学习、科技竞赛、文体比赛者,由比赛组队单位出具公函向留学生所在学院、国际学院请假。

第八条 留学生在读期间因外出调研或实习等请假,在授课阶段须经各任课教师同意,报国际学院审批;在论文撰写阶段须经导师、所在学院签字同意后,报国际学院审批;请假每次最长为半个月,超过准假期限者,须通过各种方式向所在学院、国际学院续假,回来后补假,方可生效,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留学生在读期间离境做论文、收集论文资料、参加与学业有关的各类离境活动或承担校际交流等公派出访任务等,须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审批,报国际学院备案。请假每次最长为一个月,超过准假期限者,须通过各种方式向所在学院、国际学院续假,回来后补假,方可生效,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享有各类奖学金的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教学培养计划之外的学术活动离境不超过15天的,生活费待学生返校后补发;离境超出15天时间的,暂停发放生活费。待回学校后,视学生学业完成情况补发。

第十一条 学生应本人办理请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时,可书面委托或本人打电话给国际学院委托他人代办,电话委托只有在本人无法书面委托的情况下适用,书面委托须附上请假事由,并说明无法亲自请假的理由。

第十二条 在考试期间,除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般不得请假:

(一)重病或受伤严重并由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无法参加考试的;

(二)留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回国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无法参加考试,经证明属实的。

第十三条 留学生离哈(包括节假日、寒暑假),必须向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履行请假手续,说明离开原因、时间、去向、同行人员及联系方式,并签署免责声明,安全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留学生派遣国的节假日及传统节日,学校不放假,如确需去驻华使(领)馆参加活动,须凭使(领)馆函件到国际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第一天,须到导师、所在学院、国际学院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按旷课处理,并按《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的;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销假手续的;

(三)请假理由及所附证明材料有虚假不实情况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东林校外201754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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