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2017年6月制定,2022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激励作用,根据教育部《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东北林业大学章程》规定,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关于做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评审是指通过对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校学习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进行每年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 评审对象
(一)在校学习一学年及以上,非毕业年级奖学金生;
(二)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
(三)上一学年度评审不合格被终止奖学金资格或减免部分奖学金的学生。
第四条 评审时间
评审一般安排在每年4-5月进行,提交材料的具体时间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五条 年度评审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年度评审过程,审议并确定学校评审意见。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留学生教育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际合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财务处、国际学院和相关专业学院留学生业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学院。
第二章 评审内容及量化指标
第六条 评审内容
(一)道德品行:遵守中国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个人修养,身心健康,能够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二)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等。
(三)学习、科研态度和考勤情况:按时上课,达到所在学院规定的出勤率,按要求认真开展科学实验,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评语良好。
(四)参加活动和奖惩情况:包括参加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学术交流,获得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等奖励和荣誉情况等。
第七条 评审量化指标
第八条 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等奖励及其他突出表现情况
(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参与科研项目且表现突出者;
(二)参加全国、省市、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并获奖励者;
(三)担任国际学生联合会成员且表现突出者;
(四)参加学校社团活动且获得表彰者;
(五)有其他突出表现者。
第九条 评审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审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原则上总分为60分及以上者视为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评审意见为“不合格”,中止享受奖学金资格一年:
(一)评审综合得分低于60分;
(二)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三)因考试成绩不合格留级或降级的;
(四)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五)在校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被领导小组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被中止奖学金者,自下一学年开始起停发其奖学金,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基金委批准后,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发放奖学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评审意见为“不合格”,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且情节恶劣的;
(二)被学校给予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五)其他被领导小组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的学生,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再恢复。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评审包括学生自评、学院初评、学校评审、结果报批、结果反馈等环节。
(一)发布通知。国际学院根据基金委相关工作要求发布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通知。
(二)核实名单。各专业学院核查应参评学生名单,并将评审通知和要求告知每位应参评奖学金生。
(三)学生自评。奖学金生领取年度评审表,如实填写自评内容并提供学术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研究生院、教务处分别提供研究生、本科生的成绩单。
(四)奖学金生的指导教师按照要求,填写对其所指导学生的奖学金年度评审意见。
(五)学院初评。各专业学院成立相应的留学生年度评审工作小组,根据留学生培养标准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给出评审意见,并向国际学院提交相关材料;国际学院汇总、审核专业学院上报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向学校领导小组提出参评学生的年度评审意见。
(六)学校评审。召开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会,审定每名学生的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进行公示。
(七)结果报批。国际学院将学校奖学金生年度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书面呈报基金委审批。
(八)结果反馈。基金委将最终结果反馈给学校,由国际学院将评审结果通知专业学院,由专业学院尽快将评审结果通知奖学金生本人。对于中国政府奖学金国别奖生,如评审结果为“中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学校还要将情况通报奖学金生派遣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派遣单位。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作为奖学金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申请转学到其他学校的奖学金生(包括汉语补习阶段的学生),由我校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评审,并负责将评审材料和评审结果报送转入学校。
第十五条 年度评审不合格的奖学金生将不能申请奖学金延期,将被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自费学历留学生及获其他奖学金资助的学历留学生参照本办法进行年度评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东林校外〔2017〕52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