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4月制定,2022年3月修订)
为规范学校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总领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并持上述文件和前置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自费学生还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哈尔滨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不符合中国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健康标准的留学生,应当立即离境,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1个月内按国家有关来华留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办理居留许可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学校批准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
(二)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者;
(三)无法缴清学费等相关费用者;
(四)不能提供相关证件者;
(五)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六)不宜入学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新生因病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不能如期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校可视情况为其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持相应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具有以上情况的新生,如本人自报到之日起2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相关手续而无故逾期2周(含2周)不办理,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一年度秋季学期开学前2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申请,并到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六条 已取得学籍的留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护照、学生证等到国际学院报到注册。
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留学生须在7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不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2周(含2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注册的留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各项权利和待遇。
第七条 凡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留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复学注册。
第八条 留学生报到后须购买来华留学生保险。
第九条 留学生须在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条 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后仍需在校学习或停留的,须在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前1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章 选 课
第十一条 留学生的学分要求与同类中国研究生相同。取得学籍的留学生入学后在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或指导教师团队的指导下,按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留学生应按教学要求参加实习和社会实践,实习和社会实践内容和地点应符合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汉语及中国概况为留学生的必修课程。
已取得汉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HSK)三级及以上成绩报告接受英文授课的留学生、已取得HSK五级或六级成绩报告接受中文授课的留学生,可申请免修汉语课程,但免修不免考。
汉语补习期间已获得中国概况课程学分的,或在来校学习前已修读过中国概况课程并获得学分的留学生,可向国际学院提交免修免考申请及成绩单,经国际学院审核认定后可转为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选课后未办理课程更改而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旷课、旷考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内容和各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将被真实、完整地记入留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五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课程学习及考核,按照《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留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留学生重新申请入学,并通过考核再次被录取的,其之前在校已获学分,经研究生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留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视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情节轻重,依据《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履行转学手续后来校学习的留学生在他校获得的课程学分,经研究生院审核认定后方可转为所在学科培养方案中相应学分。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九条 留学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留学生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国驻华使(领)馆。
第二十条 留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积极参加学院或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原则上请假期限不超过2周。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批准后逾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具体按照《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享受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派遣国的重大节日等其他节日,学校均不放假。留学生须遵守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及寒暑假离校、返校时间和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离境做论文、收集论文资料、参加与学业有关的各类离境活动或承担校际交流等公派出访任务等,须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国际学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审批。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请销假须按照《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变更导师、转学科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留学生变更导师、转学科及转学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因导师出国、退休、离职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变更导师的,由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导师和接收导师同意,由留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报国际学院备案。原则上变更导师应在相同一级学科内进行调整。入学未满一年,学校一般不受理其变更导师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转学科,须由本人提交《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研究生转学科申请表》,经留学生现导师、学科和所在学院同意,由申请转入学科(学院)、导师考核通过,报研究生院、国际学院审批。留学生不得因转学科而延长学习年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科:
(一)导师因长期出国不归或工作调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本学科无法调整安排的;
(二)经医院检查确认留学生患有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在原学科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学科学习的;
(三)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转学科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四)经学校认可,有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学科的。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留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科、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国际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在研究生院备案。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须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毕业前1年者;
(二)处于休学期间或者应予退学者;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硕士生学制为3年,最长培养年限为5年(含休学时间);博士生学制为4年,最长培养年限为8年(含休学时间)。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1学期内须停学治疗、修养超过一个月者(含累计);
(二)课程学习阶段因生育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在1学期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留学生休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留学生本人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报国际学院、研究生院审批。留学生因伤病休学需提交医院诊断书,因事休学提交相应证明;
(二)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须报留学基金委批准;
(三)学校认定应当休学的留学生,如本人不愿休学,可由所在学院提交休学申请报告,经国际学院、研究生院批准,责令其休学;
(四)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留学生须在2周内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五)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应离校回国休养;
(六)留学生休学离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办理程序同上)。留学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内。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休学时间不得超过国家相关规定时限。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学校保留其已取得的成绩及学分。休学期间留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2周向学校提交《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复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国际学院审批,研究生院备案。
因病休学者,须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提供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或其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
第三十三条 对实行强制兵役制国家的留学生,学校根据《关于来华留学生保留学籍服兵役有关事宜的通知》(教外司来〔2005〕449号),保留其服兵役期间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不计入其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未按学校规定办理休学手续或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未申请延长休学期限的,视为自动退学,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在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开除学籍。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身体或精神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1学期累计旷课80学时及以上者(每工作日按8学时计算);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擅自离校超过2周或请假期满逾期2周不返校者;
(七)因业务能力等原因,难以坚持完成学业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九)学校认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留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的,须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经留学生所在学院、导师同意,报国际学院、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对留学生作出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将退学决定送达留学生本人;
(三)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退学的,还须报留学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决定通知书送交留学生本人时,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4日,即视同送达。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4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将注销其在华居留许可,并限期离境,不再出具相关证明。
第四十条 学习不满1年退学的留学生,可向学校申领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满1学年以上(含1学年)者可向学校申请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的留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东北林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留学生学制期满,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各培养环节,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可准予毕业,颁发其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留学生学制期满,期间完成了培养方案要求的各培养环节,成绩合格,但其毕业论文的学术水平经评审未达到毕业要求,经个人申请,可做结业处理,准予结业(学业终止),发放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已获得毕业证或结业证,且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留学生,可在毕业或结业后重新申请学位或毕业论文答辩一次,逾期不再受理。答辩通过者颁发相应证书,证书日期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留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分,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环节和学位论文,可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最多申请提前1年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留学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于预计毕业时间前6个月报送研究生院审批,报国际学院备案。申请提前毕业的留学生,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留学生学业的实际完成情况,分别给予结业或退学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中断学业的留学生,可向学校申领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留学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因短期延长有望取得更好成果的,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由留学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于原定毕业时间前3个月报研究生院审批,国际学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者,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补发。若确实需要,经本人申请,由研究生院、国际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接受中文授课的留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HSK五级水平,接受英文授课的留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HSK三级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际学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东林校外〔2017〕2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