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有关管理规定,实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评审是指通过对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年度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年度评审的有关协调工作。高等学校负责对本校奖学金生进行年度评审。
第四条 年度评审的对象为,在华学习一学年以上或者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
第五条 年度评审的内容为:
1.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六条 高等学校根据本校的教学和学籍管理等规定,制定年度评审的具体办法和评价标准,据此对奖学金生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进行评审,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评审意见,以及是否继续提供或者中止、取消奖学金的建议。
基金委根据高等学校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决定是否继续向奖学金生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或者中止、取消其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被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或者减免部分费用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基金委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发给奖学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九条 年度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奖学金生必须按照所在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领取和如实填写由基金委统一印制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并按规定期限提交给学校。
2.高等学校按照年度评审要求和标准,将评审意见和建议填入《评审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评审情况报告、评审合格者名单和评审不合格者的《评审表》报送基金委。评审情况报告同时抄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需要转学的奖学金生(包括汉语补习学生),由转出学校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评审,并负责将评审材料和评审决定转到转入学校。
4.基金委于每年6月15日前将评审决定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评审决定通知奖学金生本人,并将经评审被中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者的情况通报奖学金生派遣国驻华使馆或者派遣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