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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

东林校外﹝2017﹞22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学校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强留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留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学校将定期遴选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进入留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学校留学研究生培养及学科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留学研究生指导教师为负责培养和指导来校攻读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留学生的教师,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条留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要有利于学校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培养国际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促进学校来华留学教育改革,有利于留学生培养质量的提升;有利于导师队伍学术水平的整体提高,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

第四条留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按需设岗,选聘分离,动态管理。

第二章遴选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掌握国家外事政策,严守国家政治纪律和外事纪律;

2.治学严谨,品行端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留学生教育事业;

3.了解留学生教育特点、规律,熟悉留学生教育和培养相关规定,能够认真履行留学生指导教师职责;

4.有国外留学或工作经历,具有良好的跨文化交际能力,英语(或其他语种)口语流利,可以与留学生进行正常沟通交流、对其进行必要的学术指导或课程教授;

5.身体、心理健康,能正常在岗工作,每年保证半年以上时间在国内指导留学生;

6.近5年来年度考核结果须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年龄、专业技术职务和最高学位要求

1.申请博士留学生指导教师者,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2.申请硕士留学生指导教师者,要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具有博士学位,且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第七条业绩要求

(一)申请博士留学生指导教师的业绩要求

1.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承担科研项目并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个人财务账户累计可支配经费为:自然科学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含10万),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含5万);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总额,比照纵向经费按照50%折算。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把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近5年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国学术期刊评价研究报告》(武大版)收录的本学科领域A+类学术期刊(该期刊须同时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版)收录)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在本学科领域主流学术期刊发表被SCI、EI、A&HCI、SSCI收录的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本学科领域SCI分区Q1、Q2分区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二)申请硕士留学生指导教师的业绩要求

1.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适宜硕士留学生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在研科研项目及经费支撑。个人财务账户累计可支配经费为:自然科学不少于5万元(含5万),人文社会科学不少于2万元(含2万),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总额,比照纵向经费按照50%折算。

2.近5年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国学术期刊评价研究报告》(武大版)收录的本学科领域A+类学术期刊(该期刊须同时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版)收录)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本学科领域主流学术期刊发表被SCI、EI、A&HCI、SSCI收录的论文1篇及以上。

(2)主持过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八条教师个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材料中的有关项目需经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人事与专家工作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核准。

第十条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及本学科留学生培养的实际需求情况,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和评议,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报送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5人以上(人数为单数)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指导留学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1/2以上专家同意者可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

第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听取对申请人的评议情况、评议意见并逐一审核申请人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加投票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须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投票结果方为有效。获得参加投票成员2/3以上同意票数为通过。

第十三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留学生指导教师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公示无异议者即获得其所申请学科的留学生指导教师资格,参加导师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后,学校予以聘任,同年可招收留学生。

第十五条申请人如对审定结果有异议,享有申诉权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受理留学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及异议;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将情况整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第十六条留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每三年进行一次遴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将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定,对留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增选。

第十七条申请人可在一级学科范围内申请在2-3个与自身研究课题和研究方向有关的二级学科指导留学生,但须在申请中注明,由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严格审批。

第十八条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要按学校要求对本单位的留学研究生导师进行一次复查,对不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导师应及时调换;对培养质量不合格,留学生反映差,对学校产生不良国际影响的留学研究生导师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导师资格,同时所在学科要妥善安排好留学生的接续培养工作。

第十九条因各种原因在三年内未招收留学生者,视为自动放弃留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博士留学生导师可以培养硕士留学生,硕士留学生导师可以辅助培养博士留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现有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外语水平等基本条件达到要求的,可以直接指导留学博士生和留学硕士生,无需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对校外兼职留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与校内指导教师遴选条件相同。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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